成都律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10

 普通人似乎距离刑事诉讼很远,但是如果哪一天遇到了,一定要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今天成都睿之轩刑事律师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违法联合办案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程序中,要结合具体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区别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而互相制约则是双向或者多向的。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