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刑事辩护种类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7

   对于形势变化想必大部分人并不是很了解,那刑事辩护种类有哪些?有什么规定?今天睿之轩刑事律师为大家介绍!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