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律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留心哪些环节

发布时间:2020-08-05

1,补偿没谈好千万不要轻易签字,否则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适,基本上很难维权。  

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搞清楚您跟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单位是否有权利与您签订协议,有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如果签订的主体没有资格,不合法,可能无法履行协议,将给您带来巨大损失,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等其他导致其不能正常思维的情况,同时,成都律师事务所其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条件,也是对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没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权当事人的授权的,其签订的协议将有可能归于无效。  

3,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是否约定清楚,比如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明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安置房的位置,房号,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等等,千万不要轻信拆迁工作人员的话,签订内容约定不清楚的协议或空白协议。  

4,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很多拆迁项成都律师事务所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这种约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因此,我们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跟拆迁方约定好,如果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按时交付安置房的补救措施和违约责任,避免到时候拆迁方任性违约。  

 拆补偿安置协议有哪些种类。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征收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征收主体则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成都律师事务所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征收主体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征收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征收主体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