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

发布时间:2020-08-1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与《民法典中新增的性骚有何不同呢

最主要的就是保护的程度不一样,强制猥亵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特别有伤风化,强制猥亵构成对身体权的伤害,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达不到猥亵或侮辱程度的性骚扰,也就是在不涉及刑事法律的情况下,民事法律上是没有救济途径的。《民法典》此次将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项下,填补了我国对性骚扰立法的空白


骚扰调节的范围宽于强制猥亵。包括发黄色的短信、挑逗、暗示。

法条中没有性别倾向,因此对男女的保护是平等的。无论男女,均可能对他人性骚扰,也可能遭受性骚扰。一直以来男性被性骚扰或性犯罪的问题一直都被轻视。在这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乏对男下属感兴趣的男上司,也不乏喜爱小鲜肉的贵妇,因此男士同女士一样,都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理应获得平等的性保护。

根据法条:“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失、消除影响等救济措施。


 

骚扰起诉需要合理的依据

例如1、甲通过对乙实施猥亵或者身份的接触的方式对乙实施性骚扰,那么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乙的身体权(身体权包含支配身体的完满性)性骚扰虽然没有破坏乙身体的完整性,但破坏了乙支配身体的完满性;而且还侵害了乙的隐私权,即对乙的身体的隐秘部位进行了侵害。


例如2、甲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骚扰乙,甲发短信的行为妨害的乙的私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的侵害。


例如3、如果是公开场合甲对乙进行性骚扰,那么乙可以隐私权遭受侵害起诉甲也可以名誉权(性骚扰是一种侮辱行为,如果侮辱行为向第三人公开,就成立对乙的名誉权的侵害。)遭受侵害起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