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自首要符合哪些条件拘役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20-08-17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律师事务所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虽然本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

拘役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律师咨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中对拘役的适用对象有明确的规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羁押的犯罪分子。

与拘役的适用对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剥夺人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较重且需要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