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4

侵权责任编位于民法典体系的第七编,共十章95条(1164条-1258条),侵权责任法共十一章92条;民法典将原法前三章糅合为两章,此外框架上基本上与旧法保持一致。本文将就部分变动明显的条款作简要说明。


新旧法框架对比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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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债权明确列入侵权责任编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164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原侵权责任法列举了18种权益作为保护对象,但不包含债权,债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畴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也存在分歧。民法典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编的保护对象,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很显然债权属于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条款的保护。


02增加侵权损害结果要件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与原法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款增加了“损害”要件,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侵权行为很可能没有损害结果,为了保护这些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损害要件。而民法典的分工明确,不以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侵权行为可以放到物权、人格权、身份权请求权等范围去解决,侵权责任编则着力解决以损害结果为要件的损害赔偿问题。


03新增受托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委托监护情形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责任承担规则进行确定。本条可以理解为单向的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委托人承担按份责任。受害人请求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应全部承担,请求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委托监护人仅承担自己那一部分责任。


04新增用人单位追偿权


《民法典》第1191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这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也能够敦促劳动者采取更谨慎的工作态度。


05新增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反通知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红旗原则。民法典涉及三个条文1195-1197,增加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更完善地保护了各方的利益。


06扩大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20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过去称恶意产品侵权责任,只规定了这一种情况。民法典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有两种适用场景:(1)明知产品有缺陷仍销售的;(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


07新增好意同乘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为新增内容,就好意同乘(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事故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注意,只有一般过失才能减轻责任。


08新增环境污染侵权惩罚性赔偿


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相较原侵权责任法做了较大的完善,本条为新增内容,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应用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但适用的情形为“故意”。


09改变违规饲养人的绝对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本条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但书”,改变了饲养人的绝对责任。


10新增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条责任承担包含四个层次:首先,高空抛坠物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查清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查清的,允许当事人进行自证,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能自证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并非最终责任,一旦确定加害者,可向其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在维护被侵权人利益与平衡多方当事人利益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期待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领域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