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事务所:拆迁协议法律特征有哪些常见陷阱

发布时间:2020-10-10

    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成都律师事务所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成都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由于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妥协,在这里告诫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成都律师事务所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