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商管理局查处违法经营等活动时,是有权扣押违法经营货物的,扣押货物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扣押财物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处置一是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并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会涉及两个期限,一个是办案期限,一个是查封、扣押期限。根据本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即达到六十天,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二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四)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所查封扣押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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