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除斥期间规定总结

发布时间:2020-11-24

《民法典》中除斥期间规定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则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载明,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1元旦即将进入倒计时,这也意味着《民法典》元年将至,法律人再不抓紧时间学起来,可就不赶趟了。小编整理了民法典中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读者、同行不吝赐教。

一、总则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年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物权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合同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

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

内行使。


四、婚姻家庭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五、继承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另外,小编按照除斥期间的长度对前文内容进行整理以便查阅:


民法典除斥期间规定一览


除斥期间长度


法律规定


5



《民法典》第152条、541条、574条第2



1



《民法典》第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第一款、152条第一款、318条、462条、538条、539条、541条、663条、564条第二款、1052条、1053



6个月



《民法典》第664


90


《民法典》第147条、152条第一款


60


《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