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的行政处理实践

发布时间:2020-12-02

     当事人向行政部门就企业、个人行为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投诉案件已越来越多,一些律师为民事诉讼取得一方违法证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案例也裹挟之中。根据代理行政部门二十年此类案件实践,阐述如下: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对相对人投诉,必须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事由要有一个明确处理意见。这对行政部门工作量大大增加,一是查处必须有依据,并作出处理意见。二是查处无依据,不予查处,三是投诉人没利害关系,不是行政关系相对人,不予受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名为投诉实为信访,要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信访部门提出。投诉处理对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很高,结论必须符合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要求。稍有一点疏忽,由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可能导致行政部门败诉。

 一、 投诉处理的前提依据 职权依据是要求查处的案件有法律规定事权的要求依据。而且对作出查处的事项应由谁作出决定也要有职权依据。比如现在项目招投标中投诉特别多。如招标单位在招标中设置投标者主体有限制性条件,妨碍竞争,违反招标规定,则行政投诉处理需要责成招标单位由招标评标委员会重新复审,作出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宣布招标或中标单位中标无效。因为决定招标的事权的是评标委员会。所以职权依据也包括具体事权处理的职权依据。又如,火车上吸烟,旅客投诉列车上管理不到为。铁路监管部门并没有查处该投诉权力。应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规定,所以火车上吸烟查处职权属地方人民政府。如铁路监管部门查处也是违法的。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行政部门对投诉否定性复函,这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每个环节要完成举证准备,对事实证据形式要求很高,方能作出否定性结论。如某一企业因暴雨洪水造成鱼塘被冲跨,原因系淤塞导致水量过大冲垮鱼塘,造成严重损失,于是投诉人认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开工所致,为此 ,行政部门必须取得被投诉人施工单位在此前已取得开工报告和开工令,证明在后暴雨冲垮池塘与开工无关。至于造成损失则需投诉人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行政单位据此作出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决定。 另一则投诉人称项目审批时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查处被投诉人施工单位违规。行政部门经查已由发改委对项目下达批准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已具备。且国家政府机关文件具有效力。在没有相反文件或撤销文件前有公示效力和法律效力。投诉人称施工单位没落实项目资金依据不足,行政部门逐作出投诉事由不成立决定。 

 三、不予受理的常见行政投诉处理意见
(一)投诉人不是行政关系相对人。比如项目招标投诉,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对投标事项投诉不具备相对人关系,故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不予立案。 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投诉资格。比如某投诉人称整个工程建设施工违规,造成投诉人项目损失,但投诉人项目与整个工程项目不相关,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对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 不是法定行政关系相对人。如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税务部门依法对房屋评估,认为作价太低,应按房屋市场价征税。房屋买受人认为三年前房屋买卖合同已约定有房屋出售人承担。对税务部门行政决定不服,提出投诉。税务部门认为出售人不是行政关系相对人,对投诉不予受理。 

 (二)名为投诉实为信访,应有人民政府主管信访部门处理。有些投诉冠以“投诉信”,实际是抱怨某事影响其生活,要求政府慎重决定。从笔者经验认为这种建议性信函,应属政府信访,应有政府有权信访部门处理、不宜作为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受理事项,所以应告知当事人信函性质,并作出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最常见的程序处理方式,一般五日内须回复。超过五日应通过实体调查作出投诉事实不成立或成立的意见。 很多行政投诉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行政部门答复必须从行政诉讼的程序、职权、事实、法律依据作全面调查,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对构成行政行为的要件作全面调查,作出受理与否,成立与否决定。否则会面临行政诉讼中不利风险,这也是行政诉讼案中行政单位胜诉或输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