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0-12-08

根据《劳动合同法》23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50%;>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见,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对于约定义务,裁判者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若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补偿金的,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用人单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那么,在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补偿金的情形下,法院是否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诉求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中也未进行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法院请求判令劳动者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法律未规定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无需返还。

参考案例:(2019)京02民终2292号,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第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劳动者需返还的,仍需返还。

参考案例:(2019)京02民终2292号,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导致一定程度择业受限的补偿。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应对价。

鉴于司法实践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返还已获得的经济补偿认定不统一,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违约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