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要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4-20

1.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0号令,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工,都应该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假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