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假消费非法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0-06-03
通过虚假消费非法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
POS是 Point of sale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销售终端。POS机一般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由此实现电子资金的自动转账,因此POS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功能。信用卡、POS机这一对“孪生兄弟”,在便利人们交易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起到了助推作用。然而,在信用卡、POS机不断发挥正向功能之时,谁又能想到,在犯罪分子的手中,它们已然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威胁着金融秩序,威胁着银行的资金安全。
2012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5台POS机在半年内套现1.74亿元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26岁的被告人姜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姜某从2011年3月做成第一笔生意到2011年8月归案期间,这5台POS机通过虚假消费非法套现人民币金额竟然高达1.74亿元。到案后,姜某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此后,人民检察院以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律解析】
1.由于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加上当前国家加强金融监管、紧收银根、贷款不易批准,使得部分持卡人产生通过POS机套现周转资金的需求,助长了不法分子利用POS机实施套现犯罪的滋生蔓延。
2.各家银行竞争激烈,争相发卡,导致信用卡发放重数量轻质量,且银 行对申领POS机审查时重形式轻实质,对申请公司的申报材料没有非常严 格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和皮包公司很容易获取信用卡和POS机,给POS机非法套现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3.金融机构对POS机疏于监管,使得犯罪分子有了钻空子的机会。为防止大笔资金流向异常引起金融机构注意,犯罪分子通过向多家金融机构申领POS机、以分散资金流的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监管。各大金融机构间因对商户申领POS机信息情况缺乏共享,致使被告人一人拥有多台POS机,客观上也为其实施套现犯罪提供了一定便利。
4.POS机套现,手法简单却危害重重。
1)成本低廉。相对于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需要高智商、成本高、手段复杂、过程烦琐等特点相比,POS机非法套现的“买卖”操作上要简单得多犯罪分子只需租用普通场所并配备简单的电话、电脑等设备,即可利用非法申请的移动POS机,或向他人购买、租赁来的POS机实施套现违法行为。正因为这一“行当”进入的门槛低,简单容易,才为投机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增添了社会的危害性。
(2)形式单一。要完成现金套出,一般是由犯罪分子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垫支信用卡透支额,在持卡人拿到现金后,犯罪分子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用POS机刷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取回所垫的资金,完成交易。犯罪分子就是按照双方谈好的比例从中收取手续费而牟利。这种简单的操作在几分钟内就可完成,甚至都省去了银行排队、填写单据的过程,因此不少持卡人都对这种变现方式情有独钟。
(3)案值巨大。从已经破获的几十件案件来看,POS机套现犯罪涉案金 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并且案值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而持卡人大数额的套现行为,客观上也催生了非法集资、高利贷、信用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既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 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 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教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三条 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