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律师: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发布时间:2020-07-29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成都律师事务所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成都律师事务所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成都律师事务所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