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析

发布时间:2020-08-10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管辖异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实现担保物权不适用管辖权异议。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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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font-family:仿宋;font-weight:bold;>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异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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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的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对判决、裁定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出具了专门意见,对《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未尽事宜作出了更详尽的解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可具体参照各省市出具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