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事务所:嫁妆婚姻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21

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分: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一、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二、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