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实用问答(上)

发布时间:2019-02-25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现实中交通事故的诸多情形进行了规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一、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认定登记车主的过错应根据下列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车辆连续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一)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三)多次转让均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拼装车、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七、试乘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八、在缺陷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不具备上高速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却在缺陷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十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一人损害责任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