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现状及困境

发布时间:2020-04-24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定义

网络直播简单来说就是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路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观看影片,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字图片视频皆可实现直播,图片直播平台有喔图,视频直播平台也很多,比如侧重于直播生态链的转介率联盟直播,泛娱乐化的映客直播、花椒直播,游戏主播的虎牙直播、斗鱼直播,功能向选秀造星的猫空直播,和商业活动领域的微视播直播和视秀直播平台。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如今大多数的网络直播平台出现了恶意竞争,运作方式同质化;给这一互联网新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二、网络直播平台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的发展也迎来了高速期,更由于网络信息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许多网络直播问题也接踵而至。2016年以来政府陆续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也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员的规范。

201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不仅拓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定义, 还增加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专门条款,更好的对于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8年新施行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全新经济形势下的网络服务行服务行业中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作出了类型化的尝试,很好的解决了在互联网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方面对于互联网新型产业领域所特有的、适用高技术方式来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另一方面还增加了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以便于法律对于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更好的应对新挑战。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行为”。